2022年7月6日,滕某与宣城市某健身房签订健身私人教练协议A,同意滕某支付9200元购买三个月的私人训练课程。协议签订后,一家健身房安排了私人教练王指导滕健身。同年9月18日,滕某再次与某健身房签订B协议,并支付5760元购买24个私教课程。双方签订的协议A完成后,续订的协议B实际消耗了2个课时,王教练辞职,滕没有再去健身房。滕某与健身房协商退款未果后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终止双方服务合同,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实际消费的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庭审中,原告滕某表示,他对王教练在课程中的教学服务和教学质量非常认可,并且在沟通签署B协议之前,他多次在微信中提到,他只承认王教练是他的私人教练。 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滕某与被告健身房签订《乙协议》并按约定支付费用,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。私人培训课程具有一对一教学、充分依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。由于王教练已从被告健身房辞职,无法继续执教,故原告滕某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有事实依据,法院应予支持。支持。法院遂判决终止双方在协议B中签订的服务合同,被告健身房将剩余课程费用5280元返还原告滕某,并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。
【法官陈述】
消费者往往基于对教练的信任来选择购买私人训练课程,而私人教练通常会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定制专属的锻炼方案。双方有默契,强调信任的基础。消费者在接受健身服务时,一般是与健身房签订合同,而不是与私人教练本人签订合同,因此消费者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教练。如果健身机构单方面调整合同内容,包括调整健身教练、健身项目、健身地点等合同内容,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,可以主动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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